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
提供劳务取得存货是指企业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取得存货,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注意: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材料通常由委托方提供,核算成本时一般无材料费用
提供劳务取得存货的易混点
注意: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4)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企业取得广告营销性质的服务比照该原则进行处理。
提供劳务取得存货的计算公式
提供劳务取得存货=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
提供劳务取得存货初始计量税会差异
一、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财会[2006]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二、税法规定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税会差异及调整
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从税法角度,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相关税费为存货成本的计税基础,而存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与提供劳务收入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相同;而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此时将产生税会差异,应当在销售存货结转成本时进行纳税调整,调整额通过填报A105000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其他"行填列,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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