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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结算

证券术语

  法人结算是指根据中国结算相应业务规则要求,结算参与人应以法人名义向中登申请开立不同种类的结算账户,用于其与中登间的结算。

目录

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证券、资金清算交收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其他合格机构。

  结算参与人分为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和其他类结算参与人。

  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分为甲类和乙类。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者直接参与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的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乙类)不可接受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

  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按规定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等。

  其他类结算参与人是指本公司核准的其他合格机构,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参与本公司清算交收业务的其他机构等。

证券结算概述

  证券结算是指根据基础协议条款进行的证券所有权转让。通常来讲,协议性质包括证券出售、将证券用作其他交易的担保品或证券借贷等。证券出售涉及两个转移环节(leg):一是证券交付,即将证券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二是现金支付,即将相应的现金从买方转移到卖方。在某些法律安排下,将证券用作担保品时也需要转让所有权,此时可能只涉及证券交付,而没有相应的现金支付,这种单向交付通常被称为纯券过户(FOP)。证券借贷通常也用FOP方式结算,而相应的担保品则另外进行交付,有时甚至通过另一个系统完成交付。

  在证券结算过程中,可以根据市场结构的要求引入中央对手方(CCP),以保护交易方免受重置成本风险(即交易无法结算且必须以不利价格进行替换的风险)的影响。此外,本金风险也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本金风险是指交易方失去交易的全部价值的风险。例如,证券卖方不可撤销地交付了证券,但没有收到买方款项。降低本金风险的一种方法是将证券交付和现金支付两个环节联系起来,只有在发生相应的现金转移时证券才会发生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券款对付(DVP)。

  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1992)提出了DVP的三种模式。在DVP模式1中,每笔交易均全额结算。在DVP模式2中,所有交易在整个处理周期(通常是1个工作日)内均以全额方式完成证券交付,仅在周期结束时(日终)完成净付款义务。在这一模式中,虽然证券的最终交付先于现金支付,但通过运营方的保证付款可以实现DVP——这种保证通常基于对买方持有的证券的留置权。在DVP模式3中,无论是证券交付还是现金支付都以净额结算。然而,通常只有可替代证券之间能够进行净额交付。关于证券交付和现金支付的场所,两者可以在同一个技术平台上进行,也可以通过跨平台协调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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