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请求权
合同之债请求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具体包括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等。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货款,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货物并转移所有权;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等。
合同之债请求权的内容
合同之债请求权包括:
履行请求权: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未按时交付货物,甲可要求乙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比如因乙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遭受额外的经济损失,甲可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违约金请求权: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例如甲乙合同中约定乙违约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乙违约后甲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合同之债的解读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解析:
本条是对合同之债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之债的效力。合同成立之后,缔约当事人成为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内容,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义务人须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缔结合同,是合同的主体。这种平等性体现在三个方面:(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管理关系,也无高低贵贱之分,其地位是平等的。(2)协商过程平等,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对方,如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请求撤销。(3)权利义务关系对等。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对应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
2.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在《德国民法典》中称为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的概念,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却能产生民法上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中所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依当事人意志创设,因此,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合同都能够实现一定的法律效果,只有适法的合同才产生法律约束力。
3.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通过缔结合同,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当事人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这就属于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在买卖合同订立后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合同价款,这就属于权利义务的变更;还可以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将原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这是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总之,无论是设立、变更还是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就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4.合同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味着首先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主体。其次,当事人必须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仅是内心的想法。意思表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需要注意的是,默示不等于沉默,默示是指表意人未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意思,但作出了一定的行为,通过该行为可以推断出意思表示。而沉默是指未作岀任何意思表示,沉默原则上不得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此外,当事人作出的意思必须达成一致,达成一致的前提是经过平等协商,而不能是一方将其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二、合同的法律效力
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法律效力起源于契约自由的思想。《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契约自由、合同自治在我国立法中的表达。《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法均吸收了该条规定,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明确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不仅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还需要法律赋予其强制力。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当事人合意签订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认真对待,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随意变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确保交易稳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3)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除因出现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可以免责外,当事人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些都是保障合同得到切实履行的措施。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请求权概述
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指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在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
请求权的特征:
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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