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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之债

债的分类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人的债。

目录

多数人之债概述

  多数人之债是“单一之债”的对称,又称“复数之债”。即针对同一给付标的之债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常见分类一般为:可分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四种,但是具体到各国家地区分类又有些许不同,如:

  2009年《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中则分为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协同之债;2010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第三版第11章中则分为多数人债权(即连带/按份/协同债权)、多数人债务(连带/按份债务);2013年9月《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合同通则(草案)》第14章则规定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共同债务;2014年《阿根廷民法典》则分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台湾地区“民法”则分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而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多数人之债,仅有两种分类,即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规则

  “多数人之债”系与“单一之债”相对应的概念,二者区分标准。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了新增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吸取《民法通则》原有规定并完善而成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形成新的按份之债)。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连带债务、连带债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未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的,默认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的区别:二者的效力不同。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连带之债的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在合同实务当中连带之债会加重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负担,因此其具体内容、承担方式以及追索权等问题在合同实务中应尤为注意。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人的债。

  ①按份之债(标的可分):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内部:有约从约;外部:对外按份,无内部追偿问题。

  ②连带之债

  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再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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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