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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式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无须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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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内容

  事实行为属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而不是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所实施的行政措施。基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实施的事实行为,可能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应当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事实行为的审查标准有别于要式行政行为,应当从事实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无损害性等方面展开审查,以确保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同时,又给予行政主体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应有的空间。对于基层政府实施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未产生明显损害的事实行为,不应当给予违法性评价。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划分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特定法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例如,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由主管机关或担任特定职务的公务员签署的行为等。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需要行政主体自由选择适当的方式将意思表示公布于外部即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划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羁束性要求,若不遵守相应的程序,就会因程序违法而被宣布无效;而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遵守特定程序,只需要行政主体自由选择适当方式将意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即可。虽然责令改正是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遵守特定程序,但是在责令改正的时限上也应设定合理期限。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应满足以下要素:

  主体要素: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职权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能够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

  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需要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性: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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