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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目录

双方行政行为的特征

  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双方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其部分非核心职权委托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广义的理解中,被委托之职权可以涉及公权力亦可不涉及公权力。例如,民航客机机长在飞机上行使警察权则涉及公权力之行使,政府委托民间部门建造高速公路、停车场等设施则不涉及公权力之行使。

  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由于行政委托的事务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意。

  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机关通过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虽然也是一种实质性委托,但由于其与行政机关存在正常的内部关系,因而不包含在这里的行政委托之中。但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由于处理行政事务的需要,也存在大量的行政委托。

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就某些事项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2.行政合同的本质是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

  3.它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通过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协议,体现出了行政相对人在订立行政合同时所具有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4.行政机关仍保持其公权力身份,保证了行政目的的有效实现。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的区别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量为标准划分。

  ①单方行政行为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

  ②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③多方行政行为是指参与意思表示的相对方超过二人以上。如行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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