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提单
合并提单(Omnibus B/L)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将不同种货物合并在同一提单上的提单。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留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
海运提单的性质是体现在以下的三个方面: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
2.运输契约证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3.货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海运提单和航空提单的区别如下:
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航空提单是指承运货物的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并接受托运人空运要求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2.航空提单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3.航空提单与海运提单不同,空运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空运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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