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统计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例如:《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例如:根据《天津市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统计法律责任的其他形式
统计法律责任的其他几种形式:一是刑事法律责任。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二是其他行政责任。如: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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