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概述
适用范围: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适用不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留所有权的,该约定违反物权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
附条件的对象: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是所有权的变动附条件,即支付全部价款(或履行其他约定义务)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条件。
占有状况:
(1)约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买受人的买受人未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2)约定条件成就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买受人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出卖人享有取回权。
(3)约定条件成就时,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变更为自主占有),出卖人的占有因此消灭所有权状况。
(4)约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为所有权人,买受人将汽车出卖(质押)给他人的,属于无权处分。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制度
取回权
取回前提:所有权转移前。
取回事由: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间未支付;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不当处分的。
行使取回权的方式: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可以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不当处分的:保留所有权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不得善意取得,可以行使取回权;保留所有权未登记的,受让人善意取得的,出卖人不得行使取回权。
出卖人不享有取回权:买受人已经支付总价款的75%以上的,买受人实施无权处分后,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
回赎权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卖人指定期间。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的事由。
再卖权
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赎回标的物,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另行卖予他人。
所得价款,扣除取回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未清偿的价金、利息等: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清偿,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以前,出卖人对标的物仍然保留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一、所有权保留的功能
所有权保留的功能就是担保功能,担保买受人能够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当买受人不履行义务时,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
二、所有权保留是否需要登记,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所有权保留如果不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出卖人破产时对标的物的处理
出卖人破产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破产管理人可以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支付了剩余价款,则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如果不再履行合同,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和处理。
四、出卖人对标的物再转卖的处理
出卖人对标的物再转卖的,转卖合同有效,但是不一定能够实际履行,出卖人需要对第二份买卖合同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不动产买卖可否保留所有权
1、不动产买卖不能适用保留所有权制度。《买卖合同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动产买卖合同与动产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是,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不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不动产物权变更的效力以登记为准。即使不适用保留所有权制度,也可以有效保护出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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