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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

  赠与人又称“赠与方”。在赠与合同中,自愿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他人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赠与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因而赠与人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对赠与物享有处分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目录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区分

  赠与人是“受赠人”的对称。在赠与关系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

  赠与人的赠与允诺和随后赠与合同的缔约行为足以诱发受赠人对赠与合同的善意的信赖。赠与人的允诺必须是看起来真实可靠的,足以使受赠人对其加以信赖。判断一个赠与人的允诺是否足以引起对方的信赖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赠与人做出允诺的背景,允诺时的态度,受赠人根据对允诺的信赖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时间、动机等等情况。

  受赠人必须根据此信赖进行了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的允诺加以信赖而仅此而已,没有什么作为或不作为,是无法构成信赖利益的。同时受赠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必须与赠与人允诺的内容具有内在的联系。那些与允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能构成信赖利益。

《民法典》关于赠与人的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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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