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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赠与

赠与种类

  目的赠与是指赠与人是基于特定目的而为赠与,并非课受赠人予义务。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赠与目的的实现,而只能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

  例如赠与一笔钱,目的在于让受赠人去补习,此时如果未能报上名,或是该班未能开成,此时应属于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基础丧失,应容许赠与人依不当得利将该笔钱取回。

目录

目的赠与概述

  目的赠与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赠与。目的赠与指的是赠与人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进行的赠与。目的赠与系赠与人希望通过赠与达到一定的目的,但在受赠人怠于促成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并不能要求受赠人强制履行,而只能在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利益。例如,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对方财物属于目的赠与,赠与人不能强制要求受赠人与其结婚,只能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请求返还赠与利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义务赠与和目的赠与的区别

  在赠与合同中,目的赠与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赠与。目的赠与指的是赠与人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进行的赠与。目的赠与系赠与人希望通过赠与达到一定的目的,但在受赠人怠于促成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并不能要求受赠人强制履行,而只能在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利益。例如,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对方财物属于目的赠与,赠与人不能强制要求受赠人与其结婚,只能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请求返还赠与利益。而附义务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

目的赠与案例分析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财物,分手后赠与方能否要求返还?
  一、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应当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结婚而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其恋爱对象大额财物。若最终恋爱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由受赠方继续留存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赠与合同可以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赠与行为失效。以结婚为目的而无偿赠送恋爱对象大额财物,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的条件就是男女双方达成结婚合意并登记结婚。如果解除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方,如果受赠方拒不返还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此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行为、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二 、如何判断赠与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赠与方在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财物,那么如何判断赠与方是否以促成婚姻为目的而赠与呢?

  在实践中一般综合以下四个方面判断赠与是否具有结婚目的:

  (1)赠与财物价值的大小。在恋爱过程中,恋爱双方相互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以取悦对方、增进感情,是很常见的,但在这种情形下,财物的价值一般不会很大。如果恋爱一方给予对方大额价值的财物,尤其是在超出其自身经济能力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其给付财物的目的及背景。比如一方赠与另一方车辆、房屋或用于上述用途的款项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认定其具有结婚的目的。

  (2)赠与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习俗以及赠与方自身的经济状况。在判断是否具有结婚的目的时,当地的社会习俗及经济发展水平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按照某地的风俗习惯,在恋爱双方结婚之前需要由一方或其父母给付对方一定的财物才能表达结婚的诚意,则这种给付就可以确定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3)赠与的物品是否具有缔结婚姻的含义。依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一方给予对方自己家的传家戒指、项链、手镯,或者为对方购买结婚戒指等其他与缔结婚姻直接关联的物品时,一般也应认定其具有结婚的目的。

  (4)给付财物的背景。在判断赠与是否附有结婚的条件时,往往还应考虑给付财物的背景,尤其在恋爱一方的近亲属给付对方相应的大额财物时更应考虑。何时、何地、因何而给付,都会对判断是否具有结婚目的产生影响。一方的近亲属在其恋爱期间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车辆、房屋、大额红包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认定其具有让恋爱双方结婚的目的。

  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的证明责任

  证明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责任应由主张方承担。主张方需要证明:

  (1)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且双方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

  (2)该赠与行为真实发生;

  (3)该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证明恋爱关系较后两者要容易,但通常主张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赠与行为附上了缔结婚姻这一解除条件,因此需要多个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在认定赠与方具有结婚目的后,则可以推定该赠与合同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由此,若双方最终缔结婚姻,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若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失效,受赠人应返还受赠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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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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