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义务
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一般义务的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
不作为概述
不作为,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②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如遗弃罪的行为,表现为不扶养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没有按法律的要求尽扶养义务。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犯罪行为方式相当复杂,有的是作为方式,有的是不作为方式,有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或者竞合的方式。我们判断一个犯罪是那种方式,先判断构成犯罪的行为内容,即哪个或者那些行为是刑法要评价的内容,再根据其内容判断表现方式。
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一个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例如:甲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前方红灯,甲驾车闯红灯,撞死行人乙。甲的行为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角度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属于作为的方式;应当停车而不停车,导致交通事故,属于不作为的方式。对此,仅以作为方式认定即可。
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
例如:值班医生甲拒绝抢救患者乙,并拆除乙身上的生命维持装置的,甲拒绝抢救患者(不作为行为)与拆除维持生命装置(作为行为)这两个行为与患者乙的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两者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了乙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
义务概述
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瞻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积极义务一般由命令性规则规定。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严禁刑讯逼供,等等。消极义务一般由禁止性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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