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权利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
一般权利义务
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一般权,是指特定主体享有的针对不特定义务人的权利,即这种权利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所以,这类权利是以排除任何人,即一般人的侵害为条件的。同理,这种义务所对应的权利人也是不特定的。
权利概述
权利既包括法律权利,也包括事实权利。法律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事实权利是人事实上享有,但法律并未规定的权利,亦称之为习惯权利。法律权利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事实权利则未必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权利的特征如下: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具有合法性,得到国家保护。
2.权利具有一定的界限,一旦超出这个界限便不再是权利,不具有权利的属性。
3.权利是权利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及实施何种行为,因此,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4.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一般而言,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两者联系密切。
5.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总是伴随着义务,没有义务人对义务的履行,权利就难以得到很好的实现。
习惯权利,即由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自发形成的有关权利。这种部分权利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习惯权利则具有一定的后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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