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普通权利和义务的解读
普通权利义务是社会关系主体在日常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中所享有和必须履行的由基本权利义务决定的或不同于基本权利义务的权利义务。
普通权利义务和普通性在于:它们是基本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和具体表现,其存在的目的就是直接和间接地实现根本法的目的。
普通权利义务主要由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对应)规定的。
普通法和根本法
普通法:普通法是一种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过去的司法判决和习惯法。它起源于英格兰,并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传播到许多其他国家,包括美国。普通法强调先例的重要性,即法官在裁决案件时会参考以往的类似案例。
根本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紧密联系、息息相关,发挥着相互保障、相互促进的作用。
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合同法、民法中关于缔约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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