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经济  >  特殊权利

特殊权利

  特殊权利亦称“对人权利”、“相对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目录

分类

  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和义务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对世权利”“绝对权利”,权利主体的义务人不是特定的,而是社会上的所有人。

相对权

  ①概念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仅仅可向特定义务人行使的权利。

  ②特点

  相对权的特征包括:①权利人只能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权利,不得向他人主张权利,即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②权利人须借助义务人履行行为的协助才能实现权利,不得仅凭自己的单方意志实现权利,如债权。

  ③分类

  相对权的主要类型是债权。

债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以案释法

  2016年6月,姜某与安某达成口头约定,因姜某修建自家房屋需要,在安某处以单价0.23元购买5万块红砖,安某依约向姜某提供红砖。同年6月12日,姜某向安某付清全部砖款11500元,且安某当场向姜某开具销售收据一份。自2017年6月16日至6月18日,姜某到安某处拉走6400块红砖后,剩余红砖安某以没有砖为由拒绝给姜某提供。无奈之下,姜某要求安某退还剩余红砖款10028元,安某不是再三推脱,就是躲躲藏藏,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砖款。至今安某仍不提供红砖,也不退还砖款,已经严重违反约定,给姜某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姜某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退还姜某砖款10028元。

  在本案中,姜某向安某购买红砖,在支付全部货款后已部分履行交付红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安某砖厂关停,导致剩余未交付的红砖不能继续交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166条第2款①规定:“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根据该法规定,姜某有权就未交付红砖解除合同。故对其要求退还砖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姜某诉安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详见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

  ①《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废止,变更为《民法典》第633条第2款

  案例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经常和各种各样的“债”打交道,一定要提高相应的法律意识,既要自身享有的权利,还要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充分理解债的特性。大家在理解债的性质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特定的。第二,债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第三,债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表现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第四,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

  2.要有证据意识,善于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在购买房产、车辆等贵重商品时,一定在付款前现行订立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合同订立生效之后,合同双方依约办事即可。如果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可以依据已经签订的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或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如何,签订的合同都是我们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武器和凭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则有因为证据不足败诉的风险。

  3.我们对他人享有债权时,要依法行使权利。对于别人欠债,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债权发生后,我们可以先行和债务人协商,如果对方没有明确的还款意愿,就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第一步,就是要提请法院查封或冻结对方资产。法院查封对方财产后,我们应充分准备材料,积极应诉,使判决能尽可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只有证据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在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半年,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利用审限转移资产、拖延时间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惯常手法。面对法院时效上的问题,我们可在最初签订合同时与对方约定发生问题时通过仲裁解决,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不需要经过二审,时间上较为快捷。判决下来后,就是申请执行。执行是诉讼价值的最终体现,一个胜诉判决,如果无法执行,这样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对于个人来说,在判决胜诉后的2年时间内申请执行都是有效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执行,就丧失了强制执行申请权。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一般义务    下一篇 特殊义务

标签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mp.weixin.qq.com/s/RAf7dJ-U3df3BC8UMEWpQg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