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品,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可办理本行发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质押贷款数额不应超过质押债券面值的90%。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质押品”的界定
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作为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应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凭证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办理方式
投资者持有未到期凭证式国债而又急需资金时,除可以办理提前兑付外,还可以办理国债质押贷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文件规定,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做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时,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认购银行提出申请。使用第三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业务的,需以书面形式征得第三人本人同意,并需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常见问题
1、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贷款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凭证式国债为依据确定贷款期限。
2、质押贷款逾期的凭证式国债如何处理?
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一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机构按规定的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机构有权处理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贷款机构在处理质押贷款逾期的凭证式国债时,如凭证式国债尚未到期,贷款机构可按提前兑付的正常程序办理兑付,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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