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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林地使用权是指所有人根据林地的特征(性质)进行利用的权利。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林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目录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有单位使用。该单位不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拥有限制的使用权。

  (2)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由集体以合法形式取得使用权。比如采取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

  (3)集体的林地由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经营林业的国有单位没有所有权,但依法拥有使用权。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林地。比如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取得使用权,拥有林地的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拥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

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以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业务的办理为例:

  一、办理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二、登记程序

  三、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提供1份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相关协议;

  (3)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形成并提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

  四、办理模式

  (一)线上:申请人注册登录爱山东APP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dyzwfw.sd.gov.cn/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专区选择东营-利津站点,搜索事项名称进行在线申报。

  (二)线下:持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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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利津县人民政府   http://www.lijin.gov.cn/art/2023/5/15/art_43234_10335320.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