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产量
工业产品产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品。
工业产品产量的主要内容
包括的内容:
(1)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2)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3)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4)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5)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工业产品产量不包括:
⑴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和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注余、中心注管、铜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作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
⑵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生产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产量。
⑶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一般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
⑷由委托企业提供原料,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销售,而受托企业只进行加工,并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产量由委托企业统计,受托企业不统计。
⑸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作破坏性试验(如试验弹药的效能、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产量中。
工业产品产量统计原则
工业产品产量统计原则: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统计产量。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农村工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只有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方可统计其产品产量,否则不许统计产品产量。工业产品产量统计时间报告期产品产量,应以报告期截至最后一天为止,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量。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产品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工业产品产量的填报
工业产品产量统计目录企业填报产量报表时应按产品目录规定的产品分类、产品名称、排列顺序、包括范围、计量单位填报。
⑴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管是本企业的主要产品,还是次要产品;成批生产,还是少量生产;本系统归口产品,还是非归口产品,均应填报。
⑵凡目录中列示按行业分组的产品,在报表中应分列出产品产量总数和品种细类,不能只填总数,漏填细数;也不能只填细数而不填总数。如果企业没有所列目录中的品种细数,而有未列入目录中的其他品种细类,虽不需要另列,但在行业小类、中类及大类产品总数中应包括其产品数量。
⑶凡是产品产量目录中未注明是商品量的,一律统计生产量;凡只要求填列产品商品量的,目录中都有明确规定。
⑷凡是目录中规定某些产品需要折标或折纯计算产量的,必须按规定的折算标准和折算方法进行折算(如硫酸、电石、化肥等)。折算时,必须以报告期实际折算系数为依据。
⑸凡是目录规定的产品计量单位与本企业惯用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规定的计量单位折算后填报。
工业产品产量计量要求
⑴一般应按实际过磅或者计量后的数量计算。
⑵某些企业由于缺少计量设备,必须对产品产量进行估算时,应尽量使估算数接近实际。测算一定要有根据,对被测算的产品产量要定期进行测定。在选择测定标准时,要注意样品代表性。如煤矿、铁矿采用矿车计算产量时,应按每车平均实际装载量计算,而不应按满车或亏车时的装载量计算。期末应用盘库数进行调整。
工业产品产量调整统计数字的规定:
⑴本年月度、季度已上报的产品产量,如发现数字不实(多报或漏报等),应于发现当月在“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调整,并加以说明。
⑵企业出厂的产品如因本企业的责任而发生退货时,应分情况处理。凡可修复的产品,修复后不得重复计算产量;凡不能修复的产品,应在报告期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扣除,并加以说明。跨年度的退货,调整办法同上。
⑶由于自然灾害、自然损耗等属于非企业原因而造成的产品损失,均不必调整已报的统计数字,但应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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