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我们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
法的要素概念理解
法由法律规范组成,因此法的要素就是法律规范。但是,根据概括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又可以划分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两种类型,所以可以说法的要素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两个方面。另外,法律概念虽然是构成法的体系的不可缺少的材料,但是法律概念本身还不具备法的基本性质,还不能称之为法,所以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的构成要素。虽然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的要素,但是在逻辑法律概念同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不是同一层面的存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都包含法律概念。
法的基本要素
一般认为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类。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均由三个部分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1)假定条件。即法律规则所预设的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什么行为适用的条件。
(2)行为模式。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其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行为模式分为可为模式(可以做什么)、应为模式(应当做什么)、勿为模式(不得做什么)。
(3)法律后果。人的实际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时产生的相应效果,分为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
2、法律规则与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句”来表达。
(2)法律人只能用语言来理解并用用法律,被理解和被运用的是隐含在语言背后的语义。
(3)法律语句又分为规范语句和非规范语句。
规范语句:
命令句:有道义助动词,如必须、应当、禁止。例如,要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允许句:有道义助动词,如可以。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非规范语句:
陈述句:没有道义助动词。例如,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区分规范语句与非规范语句的标志就看有无道义助动词。
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1)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纹。
规范性条文:规定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的条文。看完之后知道如何去做。
非规范条文: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的条文(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看完之后不知道如何去做。
规范性条文可以约束人的行为,非规范性条文则不能;非规范向条文规定的是法律技术内容,但其不属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也可以约定人的行为,比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
(2)在立法实践中,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4、法律规则的种类
(1)根据规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是行为模式)不同,可以分为两种: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或无权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一般有命令性规则如应当、必须和禁止性规则如禁止、不准,例如: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禁止任何主体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
(2)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三种:
确定性规则:既未指向其他机关,也未指向其他规定,即为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指向其他机关。例如:《计量法》第32条规定,......,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准用性规则:指向其他规则。例如:《商业银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于《公司法》的规定。
(3)根据行为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两种:
强行性规则: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例如: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任意性规则:允许自行选择,协商行为的模式。例如:合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1、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前者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后者如宪法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规定的各项原则。
具体原则是指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等。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诉讼和非诉程序法)的原则,如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回避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的区别
法律规则:具体规定,着眼于共性,其目的是削弱或防止“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笼统规定,同时关注共性和个性,适用于具有较大的余地。
(2)适用范围的区别
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是全部法律体系通用。
(3)适用方式的区别
法律规则: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排他性)。
法律原则:不同强度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同一部法律中。
3、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规则优先适用——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指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它既包括法律或法学中专门法律意义的概念(如法人、债券),也包括日常生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如故意、自然人)。
2、作为命题,任何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均由法律概念组成。
3、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其意义收到法律规范的影响,但是法律概念的意义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规范,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4、法律概念的分类
(1)是否表述清晰。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2)定义要素之间的关系的不同。分类概念(不可再分级)和类型概念(可再分级)。
(3)概念的功能差异。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和论断性概念。
权利与义务
1、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1)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义务。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不是义务本身。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以随意转让或违反。
2、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前者基于宪法规定,后者基于普通法律规定。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
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3、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1)二者结构依存,密不可分。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从数量上来看,二者总量相等。再法律上,享受了多少权利,就需要履行多少义务。
(3)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一般而言,等级特权社会的法律强调义务本位,民主法制社会则重视权利本位。
法的要素的分类
流行的法的要素模式的理论:
第一,“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
第二,规则模式。哈特认为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第三,规则-政策-原则模式。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单一的规则不足以构成法律,法律中还有政策和原则这两个要素。所谓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定了一个要实现的目标,一般来说,这个目标是特定共同体在经济、政治或者社会方面的某种改善。所谓原则是指另外一种标准规范,亦即某种有关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者其他道德维度的要求,而非旨在促进或确保某种被认为值得追求的经济、政治的或社会的情势。
第四,律令-技术-理想模式。庞德认为人们使用的法律这一概念有三种含义: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行政过程。其中权威性资料包括律令、技术和法律思想,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标准。
德沃金的法的要素的分类模式
新自然法学派的德沃金在批判新分析法学派哈特的单一规则论的基础上提出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规则、政策和原则三要素。所谓政策,是指有关必须达到的目的或者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一般说来,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特点的改善以及整个社会的某种集团目标的保护或促成问题。原则是有关个人(或由若干人组成的集团)的权利。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其他道德模式方面的要求。
法的要素的特征
(1)个别性和局部性。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
(2)多样性和差别性。组成法律的要素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要素具有差别性。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法的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二是相同种类的法的要素又可以有不同的个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虽然每个法的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是法的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某一法的要素的改变可能会引起其他要素或整体发生相应的变化,某一要素被违反可能会引起整体或其他要素的反应。每一个要素都与其他要素相联结,其具有不可分割性。
法的要素质量的优劣通常是衡量法律合理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进化的过程是法的要素的质和量提高的过程。法的要素质量越高,法律的可预测性程度就越高,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法律中所包含的正义和理性也会越丰富。
判断一个社会的法的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有:(1)法的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2)法的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3)法的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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