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是由国家征收的专项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及保障系统建设的一种政府性基金。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执行。
2021年3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发展
1986年,为解决水运建设投资低迷、资金缺乏导致港口吞吐能力不足的困境,开始对26个对外开放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1993年,外贸快速发展,交通部对港建费的征收范围扩大到85个全部对外开放口岸。
1997年,为满足征管需要,对港建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支出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2011年,港口建设初具规模,国家将总体费率下调20%,将支出重点转向内河航道建设。
2015年,通江达海、干支衔接的航道体系初步形成,某些港口进一步减免港建费。
2020年,为促进疫情复工,为企业减轻负担,实行阶段性免征。2021年,港建费全面停征。
征收对象和缴税人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征收部门
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也可以根据征收工作需要,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征收标准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免征情况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
●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费用用途
港口建设费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缴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中央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
●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沿海港口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陆岛交通码头建设。
●内河水运建设支出,包括内河航道、船闸、升船机、航电枢纽、中西部内河港口建设等。
●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支出,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的海事、救助打捞、安全及应急通信、航道等。
●专项性支出,包括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日元还贷支出等。
●征管经费。
●支付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的港口建设费代征手续费。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辖区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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