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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债权

  不可分债权是指数个人享有一个不可分给付标的的债权,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履行的债权。

目录

连带债权与不可分债权

  数人享有同一债权,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为全部给付,其债务即消灭的债权为连带债权。数人享有以一个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债权,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的债权为不可分债权。二者的区别如下:

  (1)对标的之要求不同。连带债权的给付可以是可分的,也可以是不可分的。不可分债权的给付按照其性质是不可分的。

  (2)有无共同目的不同。连带债权的数个债权有共同目的,一个债权因履行而获满足,其他债权即因目的实现而消灭。不可分债权的各个债权无共同目的,向一个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并不会自动实现,因此法律要求债务人应向全体债权人为给付。

  (3)两者的效力不同。连带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单独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债权人履行自己的债务,不可分债权的债务人则必须向全体债权人履行债务。

  (4)连带债权的设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不可分之债则是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的常态。

不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指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不能全然归入连带之债的范畴。

  (一)不可分债权

  例如甲将其车辆以20万元价格出卖给甲乙丙三人。

  效力:各债权人仅可请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全体为给付,而债务人也仅可向债权人全体为给付。(凸显了不可分之债的整体性)

  (二)不可分债务

  准用连带之债的规定。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的特点:

  1.各债权或者债务间对外具有连带性;

  连带债权可因一次全部给付而使债之关系消灭,即任一连带债权人均可向债务人主张全部给付,债务人可以向任一连带债权人进行全部给付(包括主张抵销、混同等权利)。

  2.各债权或者债务对内分享性;

  相比连带债务的内部关系,连带债权对内分享性导致的风险负担显著不同。在连带债权中,债权人需要承受债务人不能履行以及其他连带债权人受偿后不能返还的双重风险;而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对债权实现互负担保义务,债权实现后履约风险转移至完成清偿的债务人。因此,相较于普通债权债务,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受偿风险降低,连带债权中债权人受偿风险增大。

  连带之债的情形:

  (一)法定连带之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1.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2.代理上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3.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4.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二)意定连带之债(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为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如数个借款合同债务人就同一借贷,约定各负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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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