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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债务

  不可分债务,数债务人负担同一不可分给付,债权人得向一个债务人请求为全部给付,而每个债务人得单独为全部给付的债务为不可分债务。

目录

不可分之债

  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典将多数人之债的债的标的以是否具有可分性而分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指的是债的标的具有不可分性。如,在继承前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为不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

  1、不可分之债产生的原因、成立要件

  不可分之债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为引起。例如,按份共有人出卖共有物所生之价金请求权,按份共有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即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为: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第二,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第三,债的标的不可分,即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有损于其性质或价值。任何之在性质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债,因为此时当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债务。例如;甲、乙共同出售共有房屋三间,但约定须整体交付。

  2、不可分之债的效为

  不可分债务的效力,原则上准用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有关连带之债的效力下文将作说明。但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比较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第一,不可分之债虽可准用连带之债的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第二,不可分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之债可以部分履行;第三,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等请求,有绝对效力,而对不可分之债务,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我国民法未有不可分之债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民法虽未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但我国民法之按份之债已有可分之债之性质。从各国民法来看,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是有区别的。

连带之债

  所谓连带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各债权人得请求为全部之给付或各债务人负有为全部给付之义务,维因一次之全部给付,而其债之全部关系归于消灭得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是《民法典》对连带之债的规定。连带之债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其特点是:

  1、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每个债权人也均有权接受债务人作出的全部履行。

  2、连带债权为数个独立债权,各个债权相互独立,相互之间并无从属关系。

  3、原则上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所谓“同一给付”,是指由于各债权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务人的给付目的具有同一性,能够实现各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务人对某一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给付,对于其他连带债权人而言发生该部分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即债权人受偿后,应按比例向其他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的外部效力,是连带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分为全部效力和个别效力两个层次。

  1、全部效力。

  (1)清偿。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全部给付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同时归于消灭,即使其他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

  (2)混同。如果债权与债务混同于一个连带债权人,则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即为消灭。

  (3)债权人受领迟延。连带债权人受领迟延发生的法律效果应由连带债权人承担,之后再进行内部处理。

  2、个别效力。指债权人的某些行为仅对其自身发生效力,而不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

  (1)连带责任的免除。债权人对一债务人免除连带责任时,通常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让与。债权人如将其对于一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他人,其他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仍不消灭,对其他连带债权人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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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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