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民法典》规定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是对第三人履行的规定。
由第三人履行,也叫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是指在合同的履行中,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是合同履行主体的变化。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协议,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按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并不构成债务转移。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由第三人履行是有效的。
构成由第三人履行,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构成违约行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将由第三人履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的当事人: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区别
提出问题:
在实践中有这种情形,即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但实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为第三人,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当事人?
最高法民一庭:
合同关系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此称为“合同的相对性”。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故一般情形下,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例外情形如职务行为,虽员工在合同上签字,但员工所在单位是当事人;再如代理行为,虽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但被代理人是当事人。诸如此类的例外情形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方可成立。
实践中出现的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形并不属于前述例外情形,在合同的理论分类中,可归为“涉他合同”,具体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类型。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是由第三人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但其享有权利的基础仍然来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约定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实质在于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则要另案处理。
当然,实践中情况纷繁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合同当事人,如是否构成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下,还应结合当事人的约定判断是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注: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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