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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

  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可以拓展为“债的相对性”。

目录

合同相对性的体现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又包括:(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2)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因为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原理,可以引出如下儿项具体规则:(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三)责任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要求:(1)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当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虽然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但这种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会因为“物权化”或者保障债权实现等原因而被打破。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下列情形均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关于合同的保全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赁合同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八百三十四条关于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因为实际上在这两种合同中,分包人与发包人,托运人与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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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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