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又称授权规则,其行为模式系可为,即对行为人自身而言,他可以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
授权性规则的理解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构筑或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一个权利规则常常同时暗含了课以相对义务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否则授权性规则就会落空。宪法和民商法中含有丰富的授权性规则。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部分规定的“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划分标准: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概念:
授权性规则: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或者规定“可为模式”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它分为两种类型。
(1)命令性规则: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应为模式”的规则。
例:《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禁止性规则: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勿为模式”的规则
例:《民法典》第25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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