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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目录

法的溯及力的理解

  法的溯及力是法的效力一个重要方面的内容,是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即某法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若适用,则具有溯及力,若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世界上的通用做法,即在法理学中所称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理基础是基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就是说,过去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的过去行为被当时的法律认定为违法,而如今法律随着时代发展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该过去行为被当今的法律认定为合法;另一种情况是,当时行为人的行为被当时的法律认定为合法,而如今法律为了更好规范社会生活作出了调整,该过去行为被当今的法律认定为违法。

  针对后一种情况,可以很容易理解。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过去的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即使现在的法律规作出调整认为其是违法的,也不能去约束和评价该过去行为,否则就是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这显然是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因此,一般情况下,法律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评价,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未制定出来的法律。

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框架或界限,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

  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原则表现

  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以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

相关辩证

  现代国家一般通行的原则有两个:

  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不少学者认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应该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次,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许多国家同时还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在我国民法当中,有利追溯的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法的溯及力的原则

  不同的法律体系对溯及力的理解和应用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

  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总结:

  在中国,刑法的溯及力遵循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如果新法对行为的处罚轻于旧法,那么适用新法;如果新法对行为的处罚重于旧法,那么适用旧法,除非适用旧法会导致对行为人的错误定罪。此外,如果新法不认为某个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法领域,根据《立法法》第93条的规定,法律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可以有特别规定。民法典的适用也需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到每个案件,是否适用新法还是旧法,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法的溯及力有关案例分析

  案例:民法典的溯及力

  2020年8月,郑某驾驶摩托车沿一八二团十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文某相撞,造成郑某、文某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所认定郑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就过错责任比例和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且双方因伤情较重,直到2021年3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会因事故发生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依然适用《侵权责任法》等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保护现场,事后调查亦无法还原当时的情景,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认定本次事故中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评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总体来说分两种:

  第一是有利溯及,比如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如果按照当时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第二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如果旧法对于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法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新法,比如民法典新增保护英烈人格利益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新增规定都能溯及适用,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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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普法小课堂】说说民法典的溯及力|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CCS50l13pLhfRJ7QiHnzbg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