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限制制度
期货市场的价格限制制度是金融市场的一个专有名词,分为熔断制度、价格保护带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第八条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交易所可以对某一上市品种实行一种或者多种价格限制制度,并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设定和调整熔断幅度、价格保护带范围和涨跌停板幅度。各上市品种实行的价格限制制度及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涨跌停板制度主要用来限制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波动的最大幅度。根据相关规定,某个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交易所事先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这一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是以某一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也就是说,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熔断制度,即在每日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并且持续一分钟,则对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价格限制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第九条规定:
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价格限制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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