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受领人
履行受领人,是指可以有效地受领履行的人。原则上履行受领人为债权人,但存在例外:第一,债权人的履行受领权限受限;第二,特殊情况下,向不具有履行受领权限的人为履行亦构成有效的履行。
债权人的履行受领权受限
1、债权被扣押
所谓债权被扣押,典型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债权(将债权扣押),当债务人的次债务人收到法院的通知时,该次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因为,此时债务人虽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但其履行受领权限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履行不构成有效的履行行为,且次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债权人抗辩。
2、债权人被申请破产
《破产法》第17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出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此时债权人便丧失了履行受领权。
3、债权被质押
在债权被质押的场合,自债务人受到质押通知时起,债务人便不应向债权质押人履行债务,否则其履行不能对抗债权质权人。
债权人以外的受领人
有权代为受领人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收取的受托人、债权质权人、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人等。
表见受领人包括四种:
债权的准占有人,此种表见受领人是指有外观同时自认为有权受领人,具体包括债权让与无效的受让人、表见继承人、无记名债权证书持有人、存款折和印鉴的持有人(银行存款问题,银行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债务履行人向债权准占有人履行债务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债权人可向准占有人主张不当得利,准占有人有过错的,债权人可向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诈称代理人,基于保护交易安全,有可能构成有效清偿。三种理论,其一,认为诈称代理人不同于准占有人,因其明知自己无权;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反之,认为诈称代理人仍为准占有人;其三,依表见代理处理。
收据持有人,因债权人在受领履行之前出具收据,制造了被第三人滥用的风险,债务人基于收据信赖应受保护,所以债务履行人向其履行会导致债权消灭。对于收据真实性,有观点认为收据必须真实(债权人自己或有权代理人做出皆可),还有观点认为收据不真实亦可,书中采前种观点。
债权证书持有人,此种情形只要背书连续,支付人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履行便有效。
受领的含义
(一)事实上的受领:即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状态。
(二)法律上的受领:即指债权人认可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因而可以发生清偿的法律后果,使得债务人的债务最终归于消灭。
(三)二者的关系
将受领分为事实上与法律上,并非意味着债权人的受领存在两次。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只有一次,但只有债务人的履行提供符合债务本旨时,才会从事实上的受领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从而消灭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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