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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清偿

民法名词解释

  第三人清偿,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有意识地(存在清偿目的)清偿他人的债务。

目录

第三人清偿的法律规定

  第三人清偿与债务加入一样都是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在《民法典》中出现的制度。就我国立法而言,原《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分别规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第三人接受履行或代为履行的前提均是有合同约定。《民法典》第522条和第523条沿用了原《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但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第三人在无合同约定情况下自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我们将其称为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即第三人清偿。原《合同法》的前述规定明显不能用于解决此类纠纷。由于立法的缺失,司法实务中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尺度极不统一,有的按照债务承担处理,有的按照赠与处理,有的按照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处理,还有的参照原《合同法》第65条中“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处理。起草《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时新增第三人清偿制度并在《民法典》中得以保留。

  《民法典》第524条对第三人清偿作了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该条文,一定要注意结合第522条和523条,第522条系“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523条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524条才是“第三人清偿”。前两者均有合同的明确约定作为基础,而第三人清偿的适用前提是法定的,即“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实践中,通常所称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实际上包括两种,其一是第523条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二是第524条的“第三人清偿”。

第三人清偿的适用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这里的“不履行”不仅包括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拒绝履行,还包括预期违约、瑕疵履行等情况。

  具体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已明确作出拒绝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二是债务人虽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但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或未约定履行期限时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实际履行行为;三是债务人明显丧失履行能力,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四是债务人亲自履行或委托他人履行已不具有可能性,如债务人在最后履行期限临近前被逮捕等。

  2.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合法利益”是一个关键要素,既包括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担保关系、合伙关系等),也包括第三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如避免债务人破产等)。但“合法利益”需要第三人承担证明责任。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1)履行辅助人:在履行辅助人的场合中,其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清偿,故不属于第三人清偿。

  (2)不具有清偿代理或代行权限的第三人:其以代理人或使者的身份以债务人的名义清偿时,不构成所谓的第三人清偿,但可在清偿人与债务人之间构成无因管理。

  (3)第三人将他人债务当做自己的债务清偿:即第三人无清偿他人债务的意识,此时该他人债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唯在债权人与清偿人之间发生非债清偿的问题。

第三人清偿的限制

  就债权人而言,以其债权实现为已足,至于该债权由谁履行,一般而言并不重要。因此,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偿,债权人不应有所不满,即该第三人清偿有效。

  例外情形,如债务若以一身专属为给付目的,则不许第三人清偿。该“一身专属”又可分为绝对与相对二者,前者仅得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如著名演员的演出;后者则经债权人同意,可由第三人清偿,如普通的劳务给付。因此,第三人能否清偿,须就债务的性质而定,并非第三人可任意清偿。

第三人清偿的法律效果

  (1)第三人既可为清偿,第三人所作的履行提供,发生与债务人的履行提供同样的效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受领的,构成受领迟延。

  (2)第三人清偿经债权人受领,并构成有效的第三人清偿时,债权消灭。但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除第三人以赠与意思为清偿外,原则上会发生清偿代位的关系。即对原债权人而言,债权归于消灭,但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从原债权人转归第三人享有。

  (3)第三人的履行为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可拒绝第三人的履行而请求债务人完全履行。(追完请求)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清偿的区别

  名词定义

  债务承担,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和并存式债务承担。其中免责式债务承担即为实践中常说的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包括第三人清偿和第三人自愿履行。

  其中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未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法律特征

  债务转移的特征是:

  1.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

  2.债务转移后,第三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3.债权人不得再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三人清偿的特征是:

  1.第三人的履行义务由合同约定;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3.债权人不能强制第三人履行。

  区分标准

  (一)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

  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履行债务已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并不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仅是履行债务辅助人。

  (二)第三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因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

  在第三人清偿中,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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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