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经济  >  一般撤销权

一般撤销权

撤销权分类

  一般撤销权通常指的是当事人基于自身意思表示的瑕疵,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目录

一般撤销权概述

  一般撤销权在《民法典》中的条文包括: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撤销)、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行为的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对人欺诈行为的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行为的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胁迫行为的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行为的撤销)、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的撤销)、第六百五十八条至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行为的撤销)。在行使方式上,一般撤销权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行使的撤销权,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撤销、无权代理行为的撤销、赠与行为的撤销;另一类是只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方式来行使的撤销权,包括重大误解行为的撤销、相对人欺诈行为的撤销、第三人欺诈行为的撤销、胁迫行为的撤销、显失公平行为的撤销。

一般撤销权《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一般撤销权行使的情形

  一般撤销权的行使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欺诈、胁迫: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履行受领人    下一篇 债权人撤销权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