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偿制度
先行赔偿制度是指在发生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时,由先行赔付主体,主动出资与投资人达成赔付和解,赔付投资人损失后,再向其余连带责任主体人追偿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先行赔偿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重大创新。
先行赔付规则并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是发行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当证券纠纷发生后,相关利益主体可以自愿选择通过先行赔偿解决纠纷,也可以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适用情形
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从而骗取发行核准等行为。
包括在《招股说明书》《年报》《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等虚假记载和重要遗漏等事项。
作为兜底条款,为证券市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先行赔付制度留下空间,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因主体复杂、损害认定困难等原因,目前适用性不强。
适用主体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有重大影响力,当公司出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时,需承担相应的先行赔付责任。
相关的证券公司:通常指作为企业上市、增发等的保荐、承销机构。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作为管理人接受委托,从专业角度从事赔付的具体工作,如在过往案例中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申请渠道
1.官方指定平台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部分先行赔付项目中参与管理。投资者可关注其官网专项基金专栏,按要求申报。
2.证券交易渠道
证券公司平台:可登录网上或手机交易客户端,找到先行赔付申报入口按提示申报;也可到营业部,在工作人员指导下线下申报,填写材料。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交所、深交所官网若有先行赔付事项,会发布公告和指引,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登录后填写申报信息。
3.其他辅助渠道
调解: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中小投服中心申请调解,协商赔付。
仲裁:有仲裁约定或事后达成协议的,向约定仲裁机构(如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确定赔付。
诉讼:未通过其他方式获赔的投资者,可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赔偿。
特点
赔付时间效率较高:相比民事赔偿诉讼,先行赔付用时较短,从以往案例来看,万福生科和海联讯均用时两个月,欣泰电气尽管分两期赔付,但每阶段依然在两个月内赔付完毕。
投资者受偿率较高:根据过往案例,受偿投资者占比均超过95%,而获偿金额近乎100%。
投资者获偿成本较低:先行赔付通常采用电子化方式,前期案例中运用了网络投票系统确认赔付金额和运用证券结算系统划付赔付款,基本实现了投资者“足不出户”就可参与获赔,最大程度降低了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成本。
意义
先行赔付制度能保障投资者在因证券欺诈等行为蒙受损失时及时、优先获得赔偿,在投资者保护体系中至关重要。《证券法》在法律层面明确先行赔付制度,对于投资者保护、降低司法救济成本、引导构建市场信用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对健全完善我国投资者保护体系意义重大。
有利于系统构建更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是先行赔付人与投资者就如何赔付达成的一种共识机制,能更好地实现《证券法》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的制度价值。
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救济制度: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制度安排,能够相当程度上弥补我国现今证券救济制度的不足,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赔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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