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权利概述
法定权利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包括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而言,由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与法定义务相对应,与自然权利、道德权利相区别。
可分为实体权利(由各种实体法如民法等规定)、程序权利(由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前者为“原权利”,后者为“派生权利”或“救济权”,在原权利不受侵犯的情况下,公民毋须提起诉讼,派生权利便备而不用。法定权利既由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就受宪法和法律的明确保障。一般义务主体和特定义务主体的责任,也都有相应法律的明文规定,即有法定权利,便有法定义务。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实体性权利是指根据客观真实状况,一方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自然正义的当然要求。
程序性权利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为一定行为而发生的推定的有利于另一方的权利。天生有拟制的特性。
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功能、内容和地位三个方面:
功能不同
实体权利: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它明确了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具体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社会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程序权利: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实体权利的实现。它规定了实现和行使实体权利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争议能够公正、有效地解决。
内容不同
实体权利: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刑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
程序权利: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处理法律争议和实施法律判决的步骤和方法。
地位不同
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程序法的地位逐渐得到提升。现代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已经出现了相互兼容的特点,两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附:实际应用中的例子
实体权利: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方式。这些法律在实际生活中规范了人们的交易行为和财产关系。
程序权利:在合同纠纷中,民事诉讼法提供了解决争议的途径和程序,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公正处理。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定权利的特点
从法律史上看,法定权利是一个由疏到密,由主体特定到主体普遍,或者说,由少数人到多数人再到全体公民的发展过程,这表现了法律的进步。法定权利是权和发展的—个重要阶段,特别是在权利保障上,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但人们直接追求的是“实然权利”或实际能享受到的权利。
这就要求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共同努力,缩小法律规定状况之间的距离,使法律规定都能得到实现,使法定权利都能得到切实保障。法定权利区别于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按照人的本性,即基于人性、人格和人道基础上的自然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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