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权利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中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
习惯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区分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者从先前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行动的一种权利。习惯权利的基础在于习惯性的经验事实,主要体现了权利的习惯规范要素。
法定权利: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者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形态存在的权利。法定权利的基础在于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了权利的法律规范要素。法律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也包括根据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律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
权利概述
一、权利的多重意义
“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
二、关于权利的本质的学说
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很不统一,主要有:
1.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
2.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
3.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
4.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5.折中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
6.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
7.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
8.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
9.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10.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
三、法律权利的概念
所谓法律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四)法律权利的特点
1.法律权利的法律性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来保证权利的实现。
2.法律权利的自主性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法律权利的利益性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4.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
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四、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一)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二)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
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
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1.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二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2.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二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3.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二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古代社会基本上都是倾向义务本位,而现代社会基本上倾向于权利本位。法律发展规律之一就是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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