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有义务
应有义务,是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应有权利义务
应有权利义务是权利义务的初始形态,是特定社会成员基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等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权利需求(它们内含着相应的义务要求),是个体应当享有的权利。
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社会权利,即由一定社会发展需要所决定的尚未转化为法定权利义务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权利。
这种权利通常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社会权利还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习惯权利,即由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自发形成的有关权利。
这种部分权利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习惯权利则具有一定的后顾性。
义务概述
(一)概念
与法律权利相对,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特征
1.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
2.义务的履行不以义务人主观上是否愿意为转移,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某一义务的设定是以保障某一权利的实现为目的。
(三)权利和义务一致性说
一般认为,权利和义务一致性说具有以下内涵:
首先,权利和自由具有相对性。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生活在社会中却要离开社会而自由,这是不可能的”。各国宪法都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了限制,我国亦然。
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换言之,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应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对国家和人民而言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根据“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基本原则,“草案规定了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各项义务。大家都遵守和履行公民的这些基本义务,才能保障大家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再次,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具有双重性。现行宪法把过去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改为“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更明显地体现了权利和义务一致性。此外,虽然就字面而言,依法服兵役是一项义务,但其本身也承载了公民政治权利(担任公职权)。
最后,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在我国,公民享受广泛的权利,这可以激发公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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