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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目录

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原则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该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按此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是指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该原则是以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按此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各国在征税上总是基于主权的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来确定主张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原则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原则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分类

  1、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纳税人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负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征税国要对纳税人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或财产价值征税。由于纳税人居民身份关系事实的存在是征税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因此对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是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内容。当前,关于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国际上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各国政府基本上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本国的国内税法中规定居民纳税人的身份确认标准。以下分别说明在确定自然人和法人的居民身份问题上各国税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主要标准。

  2、公民税收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法律关系所主张的征税权。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凡具有征税国国籍的纳税人,不管其与征税国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或财产利益关系,征税国都要对其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或财产价值征税。因此,纳税人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负担的也是无限纳税义务

  3、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征税国基于作为征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财产税法上则称作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在这类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即他仅限于就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那部分所得或存在于征税国境内的那部分财产价值,向该征税国政府承担纳税义务。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综合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选择一种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比较少,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双重管辖权。这是因为,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不仅关系到税收收入,而且关系到一国的主权,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前提下,都尽量选择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权益。总的来说,在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中,多数国家都是以其中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而以另一种税收管辖权为辅。

  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情况:

  欧洲、亚洲、大洋洲以及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单一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多数为拉丁美洲的国家和地区。只有很少的国家同时行使地域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另外也只有极少数国家同时行使地域、居民和公民税收管辖权。

  此外,我国(除香港地区外)也是选择同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中国税法规定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必须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我国在以后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应坚持选择双重管辖权,同时需要在遵循国际税收惯例的前提下,通过不断扩大同相关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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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18-09/01/content_53182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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