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费用
合理的风险费用如何确定
目前建筑市场中一些合同存在着风险范围无限化,出现“包含但不限于”等字眼,像不可抗力、地质情况、地勘不准等无法预测的内容,把原本是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均推给承包方。如要求承包方承担如下风险:
“自行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公安、交警、市政、城管及周边地方居民关系,保证工程施工不受当地居(村)民或其他因素干扰和影响并承担费用,任何此类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均不得顺延工期”
“因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书中结合本工程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停水、停电、限电、台风、雨季等的影响,费用及工期不调整,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等等。
这种不合理风险条款不仅损害承包人正当的利益,同时也常常引发发承双方造价和工期纠纷,产生不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问题。
那么,风险要怎么约定,才能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活动,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呢?
1.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2.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
3.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考虑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4.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编制;未发布综合价格的,其基准单价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经询价后确定。
5.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其单价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及时共同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6.未按照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的工程项目,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总之,为避免风险费用的不合理条款引发发承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发承双方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合法、科学确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维护发承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该定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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