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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标期

招投标术语

  等标期属于招投标行业一个通俗的说法,意思就是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一般要求不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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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与投标人约定缩短等标期吗?

  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通常我们将发出投标文件至投标截止不少于20日,称为“等标期”,目的是使供应商获得招标信息并编制招标文件。那么,等标期能不能缩短呢?

  回答:举例说明:一个因缩短等标期引起的质疑投诉案例:一个招标项目购买标书时间已经截止,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约定后缩短等标期,并且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签字确认。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供应商质疑称,“擅自缩短等标期,属于违法行为。当时承诺同意缩短是被迫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法定的内容。”

  近些年来,供应商维权意识增强,有的还专门聘请律师团队,以期通过这种合法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其实我们国家等标期不算长,按照国际惯例,等标期规定不少于40日。在《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中等标期分为一般等标期和特殊等标期两种,一般等标期为40日,特殊等标期,比如电子采购,规定可以缩短到不少于10日。

  业内专家认为,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缩短等标期。法律规定的20日等标期,主要是为了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参与到招投标活动当中,相对较长的时间有利于更多的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最终最大限度地实现竞争。

  现在各省市建成了电子化招标采购系统,基本实现了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在全面推行互联网+采购模式下,电子招投标等标期确实没必要留那么长时间。但是这需要接下来政府采购法修订中予以明确,在没有修订之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前面案例中的问题是在购买标书截止时间后缩短了等标期。在采购实践中,还有一些采购单位会在标书提供环节就下手——缩短标书提供期限。那么,招标文件应该发售多长时间较为合适呢?法律对此是否有规定?

  就招标文件发售的期限,各地做法不一。业内专家认为,招标文件持续发售时间过短或过长,都将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但以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例如公开招标,要给足购买标书的时间,甚至在投标截止之前都应当允许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因为招标的本质就是要营造充分竞争的环境,充足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可以给更多供应商机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况。参加的供应商多还可以给招标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样选到优秀中标人的机会就越大。随意缩短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就等于缩短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时间,减少了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甚至易成为暗箱操作的理由和借口。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发售期是否计算在等标期?

  问题:某项目于4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出售招标文件,5月17日开标,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为5月2日。如果不计算开始出售文件当日和开标当日的时间,刚好够法定的2标时间。

  现在招标文件发售用去6天,只剩余14天。那么,5月17日开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回答:《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该条款规定的最短不少于20日,是指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间距,如公告发售当日开始发售文件,发售期满足5日以上,且从开始出售文件之日直至开标之日满足20日,则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正常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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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招标人可与投标人约定缩短等标期吗?|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https://mp.weixin.qq.com/s/-qjZBn3yZesY20NlMOCStA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8-01/04/content_20362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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