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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经济利益流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目录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内容

  (一)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下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相关实务处理

  1、关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的处理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属于交换交易,取得的相关收入应当记入“提供服务收入”等收入类科目,不应当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

  2、关于捐赠收入的会计分录

  (1)接受捐赠

  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等

  (2)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结转期末余额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限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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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pdf|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www.mof.gov.cn/gp/xxgkml/hjs/200807/P020220511345417485278.pdf
[2].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www.mof.gov.cn/zcsjtsgb/gfxwj/202006/t20200615_3583814.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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