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服务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设置的“提供服务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301,属于收入费用类科目。
提供服务收入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本科目应当按照提供服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提供服务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提供服务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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