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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

政治经济学术语

  社会劳动是指劳动具有社会性质。由于社会分工,商品生产者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每个商品生产者都是为社会而生产,他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一部分,这样,他的劳动就取得了社会劳动的性质。

  这种社会性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二是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产生了商品交换,它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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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

  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具有两重性,既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社会劳动,又是具有私人性质的私人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构成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贯穿商品经济发展过程的始终,决定着商品经济的各种内在矛盾及其发展趋势。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着商品经济的本质及其发展过程。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交换体现了商品经济的本质。商品经济的交换本质正是由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每个生产者的劳动本身是私人劳动,而私人劳动要转化为社会劳动,就必须用自己的产品去同别人的产品相交换。在这里,交换是解决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矛盾的唯一途径。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其他一切矛盾的基础。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矛盾是由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抽象劳动之间的矛盾决定的。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是不能直接进行量的比较的,只有将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也就是从具体劳动中抽象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才能进行量的比较。具体劳动能否还原为抽象劳动,在根本上取决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能否实现统一。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商品的售卖过程,是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过程,这个过程进行得是否顺利,决定着生产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命运。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只有卖出去,其耗费的劳动才能得到补偿,生产者才能生存和进行再生产。如果商品卖不出去,生产者的劳动耗费得不到补偿,再生产就难以进行。

  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矛盾进一步发展成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正是这一矛盾的不断运动,才使资本主义制度最终被社会主义制度所代替具有了客观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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