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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

  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

目录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拾得行为不足以令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而负有归还权利人的义务,因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到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介诺的报酬请求权。(第三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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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