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核准制
项目核准制就是对于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投资项目的建设所涉及到的比如经济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也包括防止垄断、重大生产力布局等方面,政府就要对这样的一些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
投资项目核准制的意义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放松对企业投资自主权的限制和约束,赋予企业充分的投资自主权。但是,我国推进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管理体制下,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还是要实行必要的外部性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手段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要实行核准管理制度。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附件,是实施项目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文件。我国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实行核准制的范围就是由核准目录来规定。现行核准目录涵盖企业投资项目的范围不到20%,也就是说80%的项目是实行备案管理。
投资项目核准制的管理程序
核准制项目的管理程序相对审批制要简单一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明确规定了核准制项目的行政管理程序;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履行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最后,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手续。核准制项目在办理各项行政管理手续过程中,需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格式准备各种项目文件和报告。
投资项目核准制适用的投资项目种类和范围
核准制适用的投资项目种类和范围,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在该目录中,共规定了13类项目需经过政府核准后方可由企业投资建设,包括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的认可标准,因项目不同而不同,具体的标准包括产业政策、行业、规模、影响范围、项目特殊性等。
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核准权限视项目情况而定:目录中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定期进行调整,执行的是2014年版本。
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区别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依据不同的投资属性、项目内容,主要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一、管理范围不同
(一)审批制
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2号)有关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二)核准制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有关规定,企业投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三)备案制
企业投资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审核要点不同
(一)审批制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核准制
核准类项目重点审核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同时,对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方面,应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为准,项目核准机关不再对相关内容做实质性审查。
(三)备案制
备案类项目重点审核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
三、申报程序不同
(一)审批制
审批制项目主要分3个主要环节:
(1)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项目批复初步设计。
(二)核准制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核准机关,同时附具以下文件:(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三)备案制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填报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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