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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税

税收术语

  普惠税又称普遍优惠关税普惠关税,即普遍优惠制度下实行的关税,是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

出口商品要取得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符合给惠国普惠制给惠方案及其原产地规则,并需要提供统一格式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目录

普惠关税的原则

  普惠关税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三项基本原则。

普惠税的特点

  1、普惠税是单向的,不需要受惠国给给惠国同样的关税优惠。

  2、普惠税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高于特惠税。

普惠税的产生

  1964年在第一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由77个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关税减让计划,于1968年在UNCTAD第二届会议上达成,并于1971年7月开始实施。

  目前134个国家和地区享受美国给予的普惠税,受惠商品种类达4284种,几乎占美国关税条目的一半。海关根据普惠税随时确定免税物品。在该税栏中凡标有“A”的,表示该项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全部免税;凡标有“A※”的,则表示该项商品只有部分国家能享受普惠税待遇。

  提供普遍优惠税的国家称为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税的国家称为受惠国。给惠国提供普惠税通过普惠制方案来执行,普惠制方案由各国单独规定和公布。内容包括: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对受惠产品减税幅度的规定、对原产地的规定、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受惠国的产品要享受普惠税待遇必须符合上述要求。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给予我国普惠税待遇,但是我国出口的一些商品,常因为没有提供原产地证书或不符合其他要求而没能用足用好普惠税待遇。

普惠税的意义

  普惠税(普惠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结果,它对打破发达国家的关税壁垒,扩大发展中国家货物进入给惠国市场,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普惠制遇到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设置的种种障碍和限制。

相关术语

  关税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在关税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其税率低于普通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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