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的意思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
与动产抵押相比,动产浮动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的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未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此种抵押权。
(二)担保财产的集合性。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三)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
1、动产浮动抵押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未特定,包括“现有”和“将有”的财产;
2、抵押财产具有变动性,即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都处于变动之中(不断地买进卖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抵押财产才特定。
依《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定浮动抵押权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浮动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浮动抵押权登记应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登记。
(一)《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抵押财产的描述无法特定化,不能详列抵押财产清单,只能进行概括性描述,故只需注明“以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抵押”。
(二)在抵押财产发生变更时,无须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浮动抵押而言,在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其以合理价格出卖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自动脱离抵押财产范围;买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则自动加入抵押财产范围,由此导致抵押财产范围、数量的变化,无须办理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为达到公示标的物之上的权利负担的目的,浮动抵押登记书上应当标明“浮动抵押”字样,以提醒交易相对人,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的交易并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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