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是指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时“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的“410101教育事业收入”明细科目。“410101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也是《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设置的“教育事业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101,属于收入类科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据财政部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教育事业收入内容及填列
“教育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教育事业收入主要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教育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本科目应当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教育事业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教育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
1.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2.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收到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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