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事业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的“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的“410102科研事业收入”明细科目,“410102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也是《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设置的“科研事业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102,属于收入类科目,“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通过本科目核算。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据财政部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科研事业收入的内容及填列
“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科研事业收入明细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本科目应当按照科研事业收入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科研事业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科研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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