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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交通费

因公务产生的费用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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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交通费的缴纳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比较

  2014年起执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2、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关于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解读

  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印发背景

  当前印发该通知,是财政部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批示指示,通过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可行性的务实举措。

  2013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等一系列文件,不断完善、细化差旅费管理。一是细化标准。将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级,同时制定部分地市旺季住宿费上浮标准,实施精准管理。二是动态调整。根据市场价格实际情况提高住宿费标准并及时调整,着力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标准滞后问题,保持标准的适用性。三是配套衔接。与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明确出差人员就餐和市内交通应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要交纳费用。四是强化管理。完善出差审批管理,严格财务报销,强化监督问责,着力解决过去存在的差旅费转嫁等问题。

  当前,差旅费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此前存在的转嫁差旅费用、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以及由此产生的“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等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的具体规定,增强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为此,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通知的新规定

  此次出台的通知,既是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细化,同时对费用收交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收交标准。区分多种情况,分类制定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做到标准全覆盖,解决此前交纳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二是既规范“交”又规范“收”。在强调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主动交纳的同时,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拒收,解决此前接待单位不愿收、不敢收的问题。三是规范财务管理。明确凭证开具和收取资金账务处理方式,防范风险,解决此前凭证出具和账务处理方式不明晰、不规范的问题。四是统一规范要求。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力争全国同步规范。

  三、凭证的开具和保存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金额小等特点,票据开具、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难题。为此,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规定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有效解决一些基层接待单位开具不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的问题;规定票据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在强化个人责任的同时,有效解决财务人员审核难、报销手续繁琐等问题。

  四、通知的施行日期

  中央单位按照通知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各地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差旅费管理规定,各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差旅费管理规定,但不得突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因此,各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的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在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上不要求完全统一,但在原则要求、凭证出具、账务处理等方面,应与通知的规定保持一致。

  六、确保通知落实到位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下一步,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宣传和解读,使每一名公务人员熟悉通知内容和具体要求,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执行规定、交纳费用。二是督促指导所属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依规收取费用。三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力争全国同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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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_财政部网站   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14/wg201402/201407/t20140728_1118944.htm
[2].  关于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解读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19-07/30/content_5417130.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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