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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

债的分类

  按份之债是指多个债务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债务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债务关系中,每个债务人都对债权人承担一部分债务,并且各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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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相关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解读:本条规定了按份之债。在按份之债中,债的标的必须是可分的,每个债权人按照特定的份额行使权利,每个债务人按照特定的份额承担义务。

  一是按份债权。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

  二是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

  三是推定份额。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例如:甲、乙、丙约定,从A公司购买新鲜柑橘,按照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共同出资、分享利润、分担损失。甲、乙、丙与A公司签订柑橘买卖合同后,如果甲、乙、丙拖欠A公司货款,则甲、乙、丙按照约定份额各自承担债务;如果A公司不按时供货,则甲、乙、丙按照约定份额对A公司享有债权。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按份之债为多数人之债。

  2、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其给付源于同一债之关系。基于此,对应的合同的解除权应当由全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共同行使。

  3、债的标的可分。即一个给付为数个给付时,对性质和价值没有损害。

  4、债权由数个债权人享有或债务由数个债务人负担。

  5、债权份额或债务份额在债成立时已确定。

  按份之债是可分之债,是数个债的集合。按份之债债权人只能按照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清偿,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为全部债务的清偿;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不可分之债,有区别的是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的效力

  按份之债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上文在论述其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时已经有所涉及,再补充如下内容。

  (一)对内效力

  本条规定,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与《民法通则》第86条相比,该内容为新增加的内容,是将按份之债之份额不明的情况,推定为同等份额。所以,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可以推定按份之债的份额相同。此外,连带之债是债的特殊形态,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能成立,其适用范围是受到限定的。而按份之债是债的一般形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一般推定为按份之债。

  (二)对外效力

  由于按份之债是数个债的集合,按份债权人只能按照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清偿,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为全部债务的清偿;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数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应负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债权人对每个按份债务人的请求权都是独立的,每一按份债务人的清偿单独发生效力,是否存在给付障碍,也单独进行判断。但是,按份之债又基于同一发生原因,所以因合同而生的按份之债中,合同的解除应由一方当事人全体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在诉讼程序中,该合同当事人应为共同诉讼人。

  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能否因债务人中的一人尚未履行而发生,学者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债务人之一未为履行之前,纵使其他债务人已为履行,债权人仍得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有的学者认为,对待给付为不可分时,一方当事人未为全部给付前,他方当事人可拒绝对待给付;如对待给付为可分,则不得以他方当事人未为全部给付而拒绝对待给付,各债权人仅得就自己应享有的部分尚未履行而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后一种观点似较可取。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别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别有: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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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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