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期法
回收期法,指投资引起的现金流入累计到与投资额相等所需的时间,即收回投资额所需时间。一般说来,投资者总希望尽快收回投资,因而回收期限越短,该项投资所冒风险就越小,投资方案越有利。
回收期法的判断标准
回收期法是衡量收回投资额速度快慢的指标,其判断的标准如下:
(1)当计算所得的回收期小于决策者规定的最长可接受回收期时,该投资方案可接受。
(2)当计算所得的回收期大于决策者规定的可接受回收期时,则该投资方案不可接受。
(3)当出现多个互斥投资项目可供选择时,应选取回收期最短的投资项目。
回收期法的计算
(1)静态回收期(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即投资引起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累计到与原始投资额相等所需要的时间。代表收回投资需要的年限,回收期限越短越有利。
①原始投资一次支出、建设期为0,未来每年现金净流量相等,其回收期计算为:
静态回收期=原始投资额/未来每年现金净流量
②如果未来每年现金净流量不相等,或原始投资分几年投入的,则回收期的计算公式为:
静态回收期=累计现金流量第一次出现正数的年份-1+上一年末未收回投资/当年现金净流量
或:静态回收期=累计现金流量第一次出现正数的年份-该正数金额/当年现金净流量
(2)动态回收期(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即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前提下收回原始投资所需要的时间,即未来现金净流量现值等于原始投资额现值时的年限。一般采用累计现金流量现值法计算。其公式为:
回收期=累计现金流量现值第一次出现正数的年份-1+上一年末未收回投资现值/当年现金净流量现值
或:回收期=累计现金流量现值第一次出现正数的年份-该正数金额/当年现金净流量现值
注:动态回收期其实就是净现值等于0时的项目期限,因此可以根据内插法求解。
回收期法的优点
①简单,容易被决策者理解;
②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它能够更快地得到收益,并且由于能够很快收回成本,能够降低企业或公司风险。
回收期法的缺点
(1)投资回收期指标给予各期现金流量同等的权重,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回收期指标使项目的选择更偏向于短期投资项目;
(2)如果对所有的项目设置同样的投资回收期标准,那么忽视了不同项目之间的风险差异;
(3)投资回收期指标只考虑了回收期之前的现金流对投资收益的贡献,没有考虑回收期之后的现金流对投资收益的贡献;
(4)投资回收期指标的标准确定主观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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