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行为。
国防动员的分类
国防动员按照措施可以分为动员准备和动员组织两个部分。从范围上讲,分为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从内容上讲,分为武装动员、交通战备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国民经济动员、国防教育等方面;从程序上讲,分为平时准备、实施和复员三个阶段。
国防动员的主要内容
国防动员领域比较广泛,总体上可分为武装力量动员、政治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动员、装备动员、科技动员、信息动员等。其中经济动员、交通动员、装备动员、科技动员、信息动员等也统称为国民经济动员。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武装力量动员
武装力量动员是国防动员的主体和核心,通常指国家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将武装力量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进行的活动。主要包括常备军动员和后备力量动员,也就是现役部队动员、预备役部队动员及民兵动员等。
政治动员
政治动员在国防动员中占据首要地位,直接影响到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的进程和结局。主要内容是实施有效的宣传、教育、组织工作和外交活动动员。目的是为了统一军民思想,凝聚国内社会政治力量,争取国际同情和支持,激发军民的战斗意志。
经济动员
经济动员是赢得战争及其他安全威胁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主要内容将国民经济体制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应急时)状态,涉及工业、农业、商业贸易、财政金融、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动员实施。
人民防空动员
人民防空在战时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一面盾牌。人民防空动员的主要任务是组扩建人防专业队伍,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组织民众疏散掩蔽,配合防空作战,对重要目标进行防护,消除空袭后果。
交通动员
交通动员在战争或应对其他安全威胁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交通动员的主要任务是为动员输送、军队机动、物资供应、居民疏散、工厂和机关的转移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按运输方式通常包括铁路运输动员、公路运输动员、水路运输动员、航空运输动员和管道运输动员等。
装备动员
装备动员是现代战争或安全威胁背景下国防动员的重点,主要包括武器装备生产动员,民用装备动员,装备保障力量动员,装备科研动员等。
科技动员
科技动员的主要任务是开发应用新兴科学技术,动员科研机构、科研设施、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研制武装力量继续的武器装备;为军队培养、输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从而为实施战争或应对其他安全威胁提供科技保障。
信息动员
信息动员主要体现在以获取对方情报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侦察动员和以提高通信能力为主要目的的邮电通信动员。为确保信息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按照平战结合、军民融合的原则,发展军民两用信息技术,建设用于信息防护的工程设施,开展新型设备器材储备,加强对电磁频谱资源的管理。
现代战争中敌我双方对抗及其他安全威胁中的应对处置愈来愈成为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国防动员正是将国家战争潜力转化为实力的关键环节,是应对战争或军事威胁的战略保障,也是应对紧急状态或突发事件的重要保证,同时是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基本途径。
国防动员的主要工作
①建立健全动员组织体系。
②明确动员的政策思想。
③进行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④筹划制定动员计划。
⑤加强动员的各项基础建设。
⑥组织开展战争动员演练。
⑦加强民众的国防观念教育。
国防动员的工作流程
①适时作出关于动员实施的决定。
②强化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和政策制度。
③迅速进行武装力量动员。
④组织开展战时宣传教育。
⑤强化军事经济活动。
⑥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统一管理。
⑦组织民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⑧及时消除战争灾害。
⑨组织民众担负战时勤务。
⑩对社会生活采取多种非常措施。
复员的基本流程
①确定复员时机。
②制定复员计划。
③下达复员命令。
④组织复员实施。
国防动员标志
国防动员标志是国防动员事业的象征,以五角星、和平鸽、长城烽火台、橄榄枝和文字为主要元素,通过抽象概括,将五角星与和平鸽组合为一个有机整体。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
五角星象征着国家无上的尊严与荣耀,同时也是国防事业的代表元素,寓意国防动员是国家行为,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城烽火台象征着国家安全,寓意国防动员是巩固强大国防、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工程。
和平鸽与橄榄枝象征着和平,寓意我国加强国防动员建设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和平与安宁。
标志上下方分别缀以汉字"国防动员"和英文"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国防动员"英译)。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下发通知,明确自2013年2月1日起,启用国防动员标志。
制定国防动员标志的意义
制定国防动员标志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国防动员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国防动员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国防动员系统的内部凝聚力,增强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加国防动员建设的意识。
国防动员标志的使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颁发的《国防动员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国防动员标志主要用于国防动员会议和宣传教育、训练演练等活动,以及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场所、公务用品和设施设备。承担国防动员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动员活动中可以使用国防动员标志。国防动员标志可以用于公益宣传广告,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和作为商标使用,不得用于私人庆典等非公务活动。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对本区域内国防动员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新时代国防动员准备工作
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法等相关法规,新时代国防动员准备工作至少包含以下七项内容:
一、政治动员为首。战争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而要把蕴藏在民众之中的战争伟力充分凝聚起来,必须首先进行政治动员,也就是把战争的目的告诉军队和人民,使“每个士兵每个人民都明白为什么要打仗,打仗和他们有什么关系”。毛泽东同志指出:“这是一件绝大的事,战争首先要靠它取得胜利”。
当今时代,战争的混合性、超限性特征日益明显。前方与后方的界限越模糊,越需要全民动员、全民参战。应常态化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使广大群众居安思危、提高警惕,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把国家的方方面面、上上下下、各行各业紧密团结起来、迅速发动起来,在同仇敌忾、众志成城中夺取胜利。
二、武装力量动员为要。尽管战争形态发生深刻变化,但运用武装力量始终是进行战争的主要手段。快速高效的武装力量动员,是夺取战争初期战略主动权和控制战局、争取最后胜利最有力的保证。兵贵神速,在战争进入发现即摧毁的“秒杀”时代,武装力量动员的战略价值在时间维度上更加凸显。
一方面,现役力量要尽可能缩短平战转换时间,确保该出手时就出手;另一方面,国防后备力量必须随时处于可动员状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为此,应建立现役与预备役一体化动员制度和机制,在装备配发、训练演练和力量布局等关键环节实现统筹规划、同步推进、协调联动,形成源源不断、坚强可靠的战争有生力量。
三、国民经济动员为基。马克思指出:“刺刀尖碰上了尖锐的经济问题,会变得像软绵绵的灯芯一样。”经济力量是战争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决定了国民经济动员在国防动员中的基础地位。随着战争形态、作战方式信息化智能化程度日益提高,平时积蓄的战争能量往往在战时瞬间释放,不仅使战争对经济的依赖性越来越大,而且对经济支撑力的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
从政治经济学层面看,国民经济动员是国家围绕战争的经济需求,对国家资源的再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社会利益主体多层多元时代条件下,国民经济动员更加强调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政策、教育、科技等手段,对战时社会经济进行强有力的管理和调节,处理好军需与民用、前方与后方、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确保经济活动能够迅速、持续、高效地适应战争要求。
四、交通运输动员为衢。陈毅元帅曾说,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推车推出来的。这句话生动地体现了交通运输动员对战争胜利的重要意义。时至今日,交通运输动员已覆盖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等各个领域。应着眼现代战争在多维立体空间突然发生、快速发展的特点,未雨绸缪做好交通运输动员准备。比如,应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设备设计中同步贯彻国防要求,实现一份投入、双重效益;建立平战结合的交通运输管理机制,将战略投送、战场运输保障充分融入平时交通运输管理,为战时迅速实现平战转化、提高动员效率创造良好条件。
五、科技装备动员为骨。如果说政治动员是让人凝神聚气,那么科技装备动员就是让人的骨骼更硬更强。信息化战争中,体系对抗成为基本形态。因此,必须重视科技装备动员的广泛性、复合性、联动性,加强对陆、海、空、天、电、网络等各领域机构、人员、设备、物资、成果、信息等要素的统合管理和统筹使用,确保战时形成合力,为战场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六、网络信息动员为脉。现代战争从指挥到行动、从平台到单兵,各类作战要素只有基于网络信息体系,才能有效发挥作用。网络信息动员的目的,就是保障作战神经中枢和战场神经脉络稳定、高效运转,避免出现作战指挥“脑死亡”和作战行动“麻痹症”。平时应扎实做好网络信息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摸清相关行业人员、设备和生产能力底数,建立完善符合实战要求的动员预案,适时组织与军事需求相衔接的实战化演练,重点检验专业力量支前能力、通信网络服务战场能力和组织通信防卫、抢修抢建通信设施能力,确保战场网络信息体系安全、稳定、畅通。
七、人民防空动员为盾。人民防空动员的目的,是通过启用人防工程等防护设施,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实行必要的防空管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疏散、隐蔽和及时消除空袭后果,以保存战争潜力。从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几场局部战争看,交战双方围绕重要经济目标和城市民生设施的空袭与反空袭斗争空前激烈。一个国家、一座城市,只有寓防于建,才能越建越强,如果只建不防,往往空忙一场。因此,在现代城市发展进程中同步筑牢“地下长城”、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既是紧迫课题,又是长期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是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国防动员法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交通运输动员、人民防空动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军事法的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动员法,一些法规对士卒征募、粮草准备、马匹征调等有相应规定。中国西周时期的《费誓》,有约束本方战士和平民保证作战物资供应的内容,如规定不及时足量地供应粮食、饲草、修筑工事的材料,以及损伤马牛的行为,要受到“常刑”“大刑”的惩罚。对不从王征的军事犯罪也有简单的处理机关和诉讼程序。秦朝的《傅律》是关于应役、免役的专律,规定男子到17岁时进行兵役登记,到60岁时才可免除;服役的具体时间和次数,则根据战事的情况执行。元朝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兵部》有关于保证军马供应的规定。明朝的《垛集令》《垛集军更代法》有关于军户服役的规定。
专门的国防动员法最早出现于法国。1793年8月23日,当时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刚刚成功,遭到欧洲列强干涉。法国国民公会紧急颁布了《全国总动员法令》,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全面动员。此后,颁布动员法便成为各国应对战争的一种重要手段。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国家非常重视制定战争动员法。从1914年8月开始,德国议会陆续通过《授权法》等多项动员法律和法规;英国议会于1914年11月27日颁布《国防法案》,并以此为依据,陆续颁布《军需部设置法案》等多项动员法律法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鉴于以往战争动员经验教训和未来战争的需要,修改或制定动员法的国家更为普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一些国家已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动员法规。战后,不少国家又根据国内外出现的形势变化,对动员法不断进行修订。
中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国民工役法》《军事征用法》《防空法》《防空法施行细则》《统制战时粮食管理条例》《食粮资敌治罪暂行条例》《汽油统制办法》《国防公债条例》《妨害法币惩治条例》《修订救国公债发行条例》《购募救国公债奖励条例》《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战时管理进口出口物品条例》《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等各个方面的动员法律法规。1942年,国民政府颁布《国家总动员法》,对国家总动员物资的征购、征用、生产、贩卖、使用、修理、储藏、消费、迁移、转让等,作了原则规范;对总动员业务的范畴和实施,也作了相应规范。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就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动员的法规或法规性文件。1932年7月,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战争动员与后方工作的训令》,对武装力量动员和物力动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941年5月,发布《陕甘宁边区战时动员物资办法》,规定为保证战时供给而征用器材、粮草,占用人民土地、房屋的办法和手续,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1942年6月,晋察冀北岳区党委和晋察冀军区政治部将完善预备兵的审查整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动员任务,发布《关于认真整理预备兵的决定》。1944年10月,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为做好反攻准备,发布关于武装力量动员的训令,规定扩大地方武装和组织民兵。1946年,为应对国民党军发动的内战,新四军军部、山东军区发布“兵员补充指示”,规定了兵员补充计划及实施措施。1947年7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了有计划地动员组织和使用民力,支持长期战争,发布《战时勤务动员暂行办法》。1948年8月,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兵员补充的指示》,规定了兵员补充的来源与措施。1949年4月,为配合解放战争的发展,保证铁路军事运输的畅通,发布《铁路运输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一些含有工业、交通、物资等动员内容的条例、规定、办法。在武装力量动员方面,1952年发布《中央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1961年10月发布《关于人民公社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规定》,要求各地遵照执行;1985年1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动员预编试点工作的实际,边实践、边研究、边完善”。在经济动员方面,20世纪50~60年代,国务院第二机械工业部制定了《编制国防工业战时动员计划暂行办法》(草案),第三机械工业部制定了《战时动员与平时准备工作条例》《民用工业为战时动员在平时做好准备的工作条例》(草案),燃料化学工业部制定了《国防化工管理办法》(草案);1964年6月,第五机械工业部制定了《动员产品图纸资料供应暂行办法》《动员产品小额材料订货的暂行办法》等规章;1974年2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工业办公室制定了《小三线军工厂管理试行办法》《小三线军工产品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在交通动员方面,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1950年7月发布《铁路军运暂行条例》,1951年1月发布《军事运输机关暂行条例》;铁道部1956年制定《动员时期军事运输计划编制细则》,1979年制定《在铁路建设中贯彻战备要求的暂行规定》(试行);邮电部、总参通信兵部1962年6月制定《战时电信通信设施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交通部1974年12月下发《关于试行〈铁路战时指挥所管理办法〉的通知》,1982年6月发布《战备钢桥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81年7月制定《交通战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9月制定《交通战备物资储备暂行规定》;此外,为了保证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军事运输畅通,中国和朝鲜于1951年5月签订了《中朝两国关于朝鲜铁路战时军事管制的协议》。在人民防空动员方面,国务院、中央军委1983年12月发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1984年7月20日发布《人民防空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中国开始制定专门的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该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对国防动员的方针原则、组织机构、基本内容、基本制度等作了全面规范,是全面规范中国国防动员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定和实施国防动员法,对于保障国家机关有效行使战争动员职能,促使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充分履行动员义务,实现动员准备及动员实施的有序化和制度化,从而充分调动国家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争取战争的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的公布施行,为完善国防动员体系、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提高国防动员能力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中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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